昭苏平度新申请商标被驳回的几点要素

发布于 2019-08-29 11:35:57 阅读(284838)

  NO.1新申请将商标标记为与之前的商标相似或相同


  新《商标法》第30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与未遵守本法有关规定的商标相同或相似,或者已经由另一人在同一商品上注册或初步认证或商标局的类似商品。驳回申请,不予公布。“


  商标的作用是促进消费者区分相同或类似商品和服务的供应商。因此,不允许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和服务上使用类似商标,否则将使消费者感到困惑和误解。新申商标或与先前商标相同或相同是拒绝商标的最重要原因。


  NO.2新申请将商标标记为恶意网络抢注


  新《商标法》第32条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对其他人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进行不正当注册。”


  近年来,国家从战略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产业。知识产权产业发展迅速,商标投资已成为热点。然而,也有一些投机者依赖“钻漏洞”,“刮球”和“加热”来蹲下其他人的商标并寻求非法利益。这是商标局的违法行为。因此,涉嫌恶意蹲的商标基本上被商标局驳回。


  NO.3新申请将商标容易产生不利影响


  新《商标法》第10条规定:“对社会主义道德有害或有其他不利影响的商标不得用作商标。”


  商标通常用于商业活动,受众非常广泛。如果商标较低,很容易造成不良影响,破坏社会氛围。


  NO.4新申请标记商标禁止标志


  新《商标法》第10条规定以下标志不得用作商标:


  (1)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名,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奖章等相同或相近,以及其名称,标识和位置中央国家机构的具体位置或地标建筑的名称和图形是相同的;


  (2)与外国国名相同或相似,国旗,国徽,军旗,但经政府同意除外;


  (3)与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章等相同或相似,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误导公众除外;


  (4)与指示实施控制,保证的官方标志或检验标记相同或类似,但授权除外;


  (5)与“红十字会”及“红新月”的名称及标志相同或相似;(六)有民族歧视;


  (7)具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误解商品质量或原产地的特征;


  (8)对社会主义道德有害或有其他不利影响。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公众所知的外国名称不得用作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被排除在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的一部分之外;地名的注册商标继续有效。


  新申商标一旦违反上述法律,商标局将基本拒绝商标注册申请。


  NO.5新申请用通用名称或缺乏重要性标记商标


  新《商标法》第11条规定以下标志不得注册为商标:


  (1)仅该产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和型号;


  (2)直接标明货物的质量,主要原材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等特征;


  (3)其他缺乏特色的人。


  商品(服务)的通用名称是指在一定范围内通常并广泛使用的某种商品(服务)的名称。商品(服务)的通用名称包括受管制商品(服务)的名称,习惯商品(服务)的名称,以及商品(服务)的通用名称和缩写。例如,“彩色电视接收器”是标准产品名称,而彩色电视是缩写。例如,“自行车”是规范名称,而自行车是通用名称。


  新申如果商标是商品(服务)的通用名称,商标局将基本上拒绝商标的注册申请。新申如果商标过于简单,例如:字数较少,线条简单,几何图形简单等,则员会认为商标缺乏显着性,无法识别和区分,并拒绝商标。注册申请。


  NO.6商标审查员的主观倾向


  由于商标由人审查,商标审查员的主观倾向将决定商标是否被拒绝。但是,请相信商标审查员的专业素质是无可挑剔的,商标审查员的主观倾向导致商标被拒绝的可能性仍然很低。